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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“扶贫立法”现三大难题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5月24日作者:《瞭望》新闻周刊 张辉
中国“扶贫立法”现三大难题 基层员工称钱少事多


  日前获悉,我国下一步有可能加快推进扶贫立法,这对强化中国扶贫开发的力量,将大有裨益。但是,受体制机制等因素制约,有关扶贫的法律也遇到三个难题:

  有关专家指出,首先,最现实的问题是,从立法范畴来看,扶贫的对象是谁?一直以来,扶贫开发的对象主要针对农村贫困人口,在新的时期,外出务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否应纳入扶贫范围?

  即便按现有扶贫范围不变,扶贫对象的瞄准也存在一定困难。1986年和1994年,国家分两次确定了国家级贫困县592个,进入新世纪,592个国家级贫困县改称为“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”。有基层工作人员表示,扶贫工作钱少事多,因此在基层落实时,容易出现扶贫“粗放化”现象,虽然有关部门多次强调“进村入户”,但每村扶贫资金依然有限,并不足以解决纷繁的扶贫问题,从而导致力量分散,弱化了扶贫资金的效力。他认为,扶贫部门有限的资金应“好钢用在刀刃上”。

  尤需指出的是,当前全国仍有大约三分之一贫困人口分布在非重点贫困县(区、市、自治旗)。这意味着,如果扶贫开发政策只面对592个“重点县”,将有大量贫困人口享受不到扶贫开发的“特惠”,如何使扶贫更“精准”有待商榷。

  其次,法律实施的主体是谁?国务院扶贫办作为协调机构,主要工作是协调、调研,研究问题提出建议。但一般而言,协调机构并不能作为执法主体。因此,是否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或者部门?

  而且,新阶段的扶贫开发不仅是对贫困人口进行补助,更是为其提供发展权利、发展机会、发展条件、发展期待,目前没有哪个部门专门研究、操办此事。从目前中央部委职能看,社会保障部主要面向城市,民政部的主要精力则放在最低生活保障和救灾上,国家发改委关注的则是更宏观层面的问题,对贫困人口的职能覆盖有空白。

  更进一步,由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,相对贫困问题将是绝对状态。因此,职能调整或成立专门机构的必要性越来越明显。

  再次,国家扶贫标准如何确定。一般来说,扶贫标准不能太低,否则,一些贫困人口就难被覆盖;但也不能太高,高扶贫标准,不仅将需要大量的国家财政投入,也容易使一些群体产生对扶贫的依赖心理。

  目前,国际上有关扶贫标准的确定,主要有四种方法,并无绝对尺度。一为营养法,以每人每天所需摄入的热量支出为基准参照得出;二为平均水平收入比例法。关于此,各国采用标准亦不尽相同;三为人口比例法,即规定一国人口的一定比例为贫困线下人口。第四种即当前世界银行采用的标准,以人均日消费支出1.25美元作为基准贫困线。

  受访专家指出,以人均日消费支出来确定扶贫线,比以年人均收入为基准更难衡量,但是,它也是目前各国能想到的比较好的办法。

  针对有关中国扶贫标准和国际趋同的说法,这位专家指出,一方面,中国可以参考国际上的扶贫标准;另一方面,更应立足中国国情,在新时期随人民的要求而不断动态调整,在主要解决贫困问题的同时,还可以逐渐考虑到贫困人口的幸福感和价值感,以更好地实现科学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。